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82民初1142号
原告:***,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大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佳意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华泰家园都市名苑A12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76184986A。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家庄新华诚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省定州市第二医院。
住所;'>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中兴西路**v>
法定代表人:***,院长。
原告***与被告河北佳意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定州市第二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河北佳意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而该案尚未审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法定中止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代敬辉
人民陪审员*敏
人民陪审员*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