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民终73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佳意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159号华泰家园都市名苑A12。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家庄市新华城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家庄市新华城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北佳意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意空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5民初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通过对本案审查认为,1、本案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性质应为工程承包合同,一审将本案案由确定为劳务合同纠纷不当,应当予以纠正。2、对上诉人所承包的在建工程,双方是否依法解除?被上诉人将该工程转包他人施工,是否征得上诉人同意?就这一问题,上诉人在上诉状中陈述,对2017年-12月27日上诉人签字确认的是通风施工工程价款单,属于是对已完工作量情况的确认,并非是不再继续施工的确认;3、被上诉人在一审主张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损失141966.57元(包含支付违约和罚款部分金额),一审却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损失215023.44元(包含支付违约和罚款部分金额),是否超出被上诉人在一审主张的诉讼标的范围。该案发回,望一审综合全案证据和当事人诉求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5民初59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元予以退回上诉人***。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3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孙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