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浦仁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胡立军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09民初2792-1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6月7日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原告:**,男,汉族,1989年10月10日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男,汉族,1970年4月14日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告:河北浦仁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时光街世纪公馆902室。
法定代表人:左彦兵。
被告:石家庄市承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胜利路210号燃料公司楼。
法定代表人:孙利国。
原告***、***被告***、河北浦仁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承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河北浦仁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承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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