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09民初2792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6月7日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申请人:**,男,汉族,1989年10月10日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申请人:河北浦仁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时光街世纪公馆902室。
法定代表人:左彦兵。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4月14日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承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胜利路210号燃料公司楼。
法定代表人:孙利国。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被申请人河北浦仁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承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2日作出(2019)冀0109民初272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河北浦仁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承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1419454.17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浦仁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承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1419454.17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浦仁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承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1419454.17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