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浦仁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09民初279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6月7日出生,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申请人:**,男,汉族,1989年10月10日出生,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申请人:河北浦仁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时光街世纪公馆902室。
法定代表人:左彦宾。
被申请人:***,男,住河北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承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胜利路210号燃料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立国。
本院在审理***、**诉河北浦仁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承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河北浦仁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承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1419454.17元银行存款及财产,并办理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河北浦仁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承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1419454.17元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彭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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