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702执恢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沽源县。
被执行人张家口市艺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元台子小区8号楼3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家口市艺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我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家口市艺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2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金计算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