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依希勒克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蔚县苗居林林业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河北依希勒克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冀0703民初129号
原告蔚县苗居林林业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段成才,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炜,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依希勒克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玉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如军,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蔚县苗居林林业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河北依希勒克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5)西商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被告河北依希勒克景观工程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张商终字第624号民事裁定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2016年3月15日,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蔚县苗居林林业专业合作社及委托代理人康炜、被告河北依希勒克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如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4月21日,原、被告签订了苗木供应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自产的树苗云杉、垂榆、丁香等十余种苗木售于被告,苗木款共计518140元,被告收货后需按期付款,如付款逾期,则按月利息的1.5%付息。合同签订后,原告保质保量按被告的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将苗木交付给被告,但被告只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苗木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尚欠原告货款298140元。由于被告恶意欠款不还,给原告方的农民造成很大损失,使他们按照国家退耕还林的政策种植树林的积极性受到了很大的打击,被告应负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欠款及支付逾期利息的义务。
被告辩称,对于原告的诉求理由不认可。原告供应苗木时间是2011年,被告已依约将全部苗木款支付给原告,不存在欠款及利息。原告供应的苗木质量存在问题,同时未依合同约定提供苗木检疫合格证明,种植后大面积死亡,我方保留起诉原告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此外,从2011年11月起,原告就没有和我公司谈过苗木欠款的问题,原告诉求已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诉求。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1日,原、被告签订了苗木供应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新疆杨、云杉、垂榆、丁香、连翘、火炬、五叶枫、樟子松、油松、桧柏树,苗木款给付采用分期付款及支付利息的方式,在首批苗木收到货后三天内支付十万元,在苗木供应年度结束后支付十万元,2011年10月30日前结清余款并支付欠苗木款利息,欠苗木款月利息为1.5%。合同同时对每种苗木的单价进行了约定,但未约定供应苗木的数量。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供应了一些苗木,被告给付原告苗木款人民币32万元。
开庭前,为查明案件事实,合议庭通知原告带证人庞志强、王子文出庭,但开庭时证人未到庭。
上述事实,有苗木供应合同、存款凭条及当事人陈述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蔚县苗居林林业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河北依希勒克景观工程有限公司2011年4月21日签订的苗木供应合同只对苗木供应的范围、规格、单价进行了约定,没有约定苗木数量。通过庭审举证、质证,原告仅提供一份庞志强书面证言来证明其苗木供应数量这一案件主要事实证据效力不足。据此,供应苗木数量计算不清,苗木总价无从计算。关于原告提交的以证明案件未过诉讼时效的王子文的证言,因王子文2014年涉嫌伪造被告河北依希勒克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公章被桥西公安分局予以行政处罚,所作陈述属于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也不能充分证明自己的主张,本院无法查明案件的相关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522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辉贤
审 判 员  郝琳琳
代理审判员  张 燕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成校君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