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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艺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张家口金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字第4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口市艺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口金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冀海。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河北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家口市艺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诚园林公司)、张家口金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鼎房地产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3)西商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3)西商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悦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