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鑫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吉林市鑫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2民终17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永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鑫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吕欣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书秋,男,196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鑫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商书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9)吉0204民初4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9)吉0204民初43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2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洁
审判员***
审判员孙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重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