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2民终17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永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鑫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吕欣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书秋,男,196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鑫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商书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9)吉0204民初4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9)吉0204民初43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2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洁
审判员***
审判员孙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重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