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鑫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吉林市鑫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吉0204执78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
被执行人:吉林市鑫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吉长引线北侧。
法定代表人:吕欣桐。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鑫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吉市人劳仲字(2019)第46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20年7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177,740.44元的给付义务,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7月7日通过司法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邮寄退回后,通过公告形式告知被执行人。
2、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到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到吉林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保险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20年7月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
6、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到被执行人住处进行周边及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7、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于2020年8月18日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8、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8月22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