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204民初1571号
原告:吉林市天予网架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越山路2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鑫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吉长引线北侧(迎宾大路)。
法定代表人:吕欣桐。
原告吉林市天予网架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林市鑫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吉林市天予网架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吉林市天予网架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天予网架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天予网架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姜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