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鑫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天予网架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市鑫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及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吉0204民初3593号
原告吉林市天予网架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林市鑫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吉林市天予网架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天予网架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天予网架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40元,减半收取计14570元,由原告吉林市天予网架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赵惠娟 审判员  杨东来 审判员  刘文妹
书记员  邹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