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283执93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鑫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05月02日生,住吉林省舒兰市。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鑫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了(2021)吉02民终27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撤销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2021)吉0283民初2025号民事判决;二、***赔偿吉林市鑫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失62.2万元,此款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三、驳回鑫鼎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该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2)吉0283执93号。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2022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022年1月14日,对被执行人身份信息进行网络查询。
2022年1月14日,通过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民政、工商总局、保险有足以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
2022年3月2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2022年3月25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6228450548009484175账户内存款。
2022年3月25日,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吉0283执9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 杰
审判员 刘大兴
审判员 张 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