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天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山丹县新隆诚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酒泉天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722财保5号
申请人山丹县新**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5MA71J5KR68
住所:山丹县清泉镇西大街西苑小区。
被申请人酒泉天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某,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067249986D
住所:酒泉市肃州区三墩镇。
申请人山丹县新**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酒泉天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朱青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依法将被申请人酒泉天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甘肃民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都支行账户为×××内预付二被申请人的××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专项资金296334元予以保全,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提供担保,保单号为PZDM202062220000000002。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酒泉天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甘肃民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都支行账户×××内资金29633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002元,由申请人山丹县新**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日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代理审判员 毛学会
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刘晓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