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722民初2077号
原告:**1,男,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联系电话:133XXXXXXXX。
原告:**2,男,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联系电话:181XXXXXXXX
原告:**3,男,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联系电话:153XXXXXXXX。
原告:**1,男,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联系电话:139XXXXXXXX
原告:**2,男,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联系电话:189XXXXXXXX
原告:**,女,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联系电话:153XXXXXXXX
原告:**3,男,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联系电话:153XXXXXXXX
原告:**4,男,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联系电话:153XXXXXXXX。
原告:**5,男,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联系电话:139XXXXXXXX。
原告:**,男,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联系电话:153XXXXXXXX。
原告:**,男,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联系电话:153XXXXXXXX
原告:**,男,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联系电话:180XXXXXXXX
原告:**,男,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联系电话:151XXXXXXXX。
原告:**,男,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联系电话:136XXXXXXXX
原告:**1,男,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联系电话:189XXXXXXXX。
诉讼代表人:**1,男,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联系电话:133XXXXXXXX。
诉讼代表人:**1,男,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联系电话:139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甘肃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酒泉天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067249986D。
法定代表人:**2,系该公司经理,身份证号:×××。
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三墩镇二墩堡村4组新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6,系酒泉天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身份证号:×××,电话:136XXXXXXXX
被告:**,男,汉族,1974年7月27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武威市人,个体,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园路107号,身份证号:622322197407273419。电话:138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1、**2、**3、**1、**2、**、**3、**4、**5、**、**、**、**、**、**1诉被告酒泉天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1、**2、**3、**1、**2、**、**3、**4、**5、**、**、**、**、**、**1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1、**2、**3、**1、**2、**、**3、**4、**5、**、**、**、**、**、**1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2、**3、**1、**2、**、**3、**4、**5、**、**、**、**、**、**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9元,减半收取789.5元,由原告**1、**2、**3、**1、**2、**、**3、**4、**5、**、**、**、**、**、**1负担。
审 判 长 王 娜
人民陪审员 李菊芳
人民陪审员 刘德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