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天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722民初2022号
原告:**,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现住甘肃省民乐县。电话:135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甘肃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酒泉天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067249986D。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经理,身份证号:×××。    
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三墩镇二墩堡村4组新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系酒泉天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身份证号:×××,电话:136XXXXXXXX    
被告:**,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武威市人,个体,现住甘肃省武威市。电话:138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酒泉天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经我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73元,减半收取38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娜
人民陪审员    韩昌
人民陪审员    刘德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