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881民初593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思源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诉被告神木县兴杨金属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思源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神木县兴杨金属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原告上海思源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乔广艳
书记员 高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