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启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启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3民初2978号

原告:**启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路**家居文化广场****。

法定代表人:马占营,职务:总经理。

被告:**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古冶区唐家庄/div>

法定代表人:刘海春,职务:董事长。

原告**启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启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欠款共计392217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因被告逾期支付的合同利息,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暂记至2021年4月30日),共计15826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月12日就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颗粒物深度治理项目签订了《检测平台及爬梯制安工程合同》,合同编号为17327-Z1736-BXG-11,合同金额为942217元,于2019年3月13日质保期满,被告已支付合同款550000元,尚有392217元未支付,逾期天数共计807天,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以下简称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本合同原被告未约定逾期利息,根据条例计算逾期利息共计158260元。合同履行完毕后,原告积极主动办理工程结算手续,要求支付合同款项,被告怠于履行合同义务,经原告多次催促仍拒绝履行,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因欠款导致生活困难,原告法定代表人罹患慢性肾衰竭,其妻子罹患癌症,急需医治,被告不履行合同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及其妻子的治疗。无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支持原告诉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启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就检测平台及爬梯制安工程合同与被告**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形成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而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案涉施工工程不动产所在地为**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院内,而**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不在**市路北区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有协议管辖的约定,但该约定因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原告应按照专属管辖规定,依法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启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贾文茜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 侠

书 记 员 张泽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