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7民初1893号
原告:吉木萨尔县*****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负责人:***,系合作社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大厦1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单位职工。
吉木萨尔县*****专业合作社与***、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原告吉木萨尔县*****专业合作社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吉木萨尔县*****专业合作社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木萨尔县*****专业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吉木萨尔县*****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