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吉木萨尔县*****专业合作社、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7民初1893号 原告:吉木萨尔县*****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负责人:***,系合作社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大厦1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单位职工。 吉木萨尔县*****专业合作社与***、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原告吉木萨尔县*****专业合作社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吉木萨尔县*****专业合作社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木萨尔县*****专业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吉木萨尔县*****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