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92民初460号之一
原告:一***(天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6CHGW82),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道大毕**委会南侧东院3号2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大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250415700D),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上东廓村科安环保3层3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401700454L),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建设南大街7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一***(天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大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一***(天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一***(天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一***(天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64元、诉讼保全费4940元,由一***(天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