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2822民初14号
原告:***,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陕西省石泉县居民,现住陕西省石泉县。
被告: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401700454L,住所河北省***市桥西区建设南大街70号。
法定代表人:***,男,1971年3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北京市海淀区居民,现住北京市海淀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居民,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居民,现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容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MA07KNAB9B,住所河北省***市桥西区新华路396号锦地商务大厦01**1304。
法定代表人:***,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河北省***市新华区居民,现住河北省***市新华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河北省***市新华区居民,现住河北省***市新华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盛世华庭居民,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原告***与被告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容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于202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2元,减半收取计696元(原告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