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水县城建建筑公司

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吉龙分公司、江西省吉水县城建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2财保171号之一
申请人: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MA37U7239B。负责人:李友刚,经理。住所地:吉水县。
被申请人:江西省吉水县城建建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1621139805。法定代表人:李留洋,公司经理。住所地:吉水县。
被申请人:廖剑,男,汉族,住址:吉水县。
申请人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吉水县城建建筑公司、廖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江西省吉水县城建建筑公司、廖剑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俊丹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刘文丹
书记员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