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2民初1457号
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吉水县金滩镇南坑新居村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MA37U7239B。
负责人:李友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现涛,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申,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吉水县城建建筑公司,住所:吉水县文峰中达到5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1621139805。
法定代表人:李留洋,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吉水县。
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吉水县城建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同日,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79元,由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卫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曾强
书记员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