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2民初3553号
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吉水县金滩镇南坑新居村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MA37U7239B。
负责人:李友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现涛,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申,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吉水县城建建筑公司,住所:吉水县文峰中大道5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1621139805。
法定代表人:李留洋,总经理。
被告:廖剑,男,1988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吉水县。
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吉水县城建建筑公司、廖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同日,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4元,由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卫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曾 强
书 记 员 毛苏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