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水县城建建筑公司

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江西省吉水县城建建筑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2财保427号
申请人: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MA37U7239B。负责人:李友刚,系分公司经理。住所地:吉水县。
被申请人:江西省吉水县城建建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1621139805。住所地:吉水县文峰中大道529号。法定代表人:李留洋,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廖剑,男,汉族,住址:吉水县。
申请人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吉水县城建建筑公司、廖剑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省吉水县城建建筑公司、廖剑银行存款等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吉水县城建建筑公司、廖剑银行存款人民币70700元或查封其他等价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朱俊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刘文丹
书 记 员 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