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827民初8号
原告:孟连隆盛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娜允镇腊垒路垃圾场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7MA6KATXBXB。
法定代表人:周安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震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沙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双桥路201号银海尚御小区5幢1单元9层9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06425118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云南省景东县人,住孟连县城东路煤矿住宿区。
原告孟连隆盛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沙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孟连隆盛商砼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孟连隆盛商砼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连隆盛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969元,减半收取计21984.50元,由原告孟连隆盛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兵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