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防水防腐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防水防腐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执29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防水防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井岗镇十里庙村前新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8980009K。

法定代表人:孙家英,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6686号徽商总部广场A-办2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892467X8。

法定代表人:张道街,职务局长。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防水防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合仲字第041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防水防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现因执行实际情况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合仲字第0414号裁决书指定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谢学飞

审判员  夏秀群

审判员  孙 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孙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