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3财保25号
申请人:安徽省防水防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井岗镇十里庙村前新庄。
法定代表人:孙家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勇,安徽金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6686号徽商总部广场A-办2601。
法定代表人:张道街,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省防水防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肥西县××公司工程款800000元。申请人安徽省防水防腐有限责任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21年5月8日,合肥市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省防水防腐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肥西县××公司工程款800000元,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安徽省防水防腐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 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黎 玮
书 记 员 余欣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