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23民初3243号
原告:安徽省嘉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任桥镇团结村童庄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MA2U2M3U3L。
法定代表人:李光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省防水防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井岗镇十里庙村前陈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8980009K。
法定代表人:孙家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洲,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飞,该公司工程部经理。
原告安徽省嘉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防水防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省嘉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嘉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嘉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安徽省嘉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永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任启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