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铁十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285民初3612号
原告***与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局电务公司”)、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局公司”)、被告济青高速铁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青高铁公司”)、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莱西市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国电莱西供电公司”)、被告山西诚铁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诚铁达公司”)、第三人山东省青岛莱西市沽河街道北张寨子新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张寨子新村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后,于2020年7月29日召开庭前会议,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家、谭书哲,被告中铁十局电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海涛、刘伟,被告国电莱西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庆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铁十局公司、被告济青高铁公司经传票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之后,被告中铁十局电务公司申请追加山西诚铁达公司为被告,原告***申请追加莱西市沽河街道办事处东杨格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杨格庄村村委会”)为第三人,后变更为北张寨子新村村委会。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进行庭审,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家、谭书哲,被告中铁十局电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海涛,被告国电莱西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晓霞,被告济青高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瑞,被告山西诚铁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第三人北张寨子新村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姜竹君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彤和张建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铁十局公司经传票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工程系济青高铁公司发包,中铁十局公司、中铁十局电务公司联合承包,中铁十局电务公司分包,山西诚铁达公司负责三电及管线迁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山西诚铁达公司改迁电力线路杆塔项目未对东杨格庄村的土地进行征地,符合《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山东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的复函(2016年1月4日)》相关规定。 本案中,山西诚铁达公司与时任东杨格庄村村党支部书记张明金就占用土地协商并将补偿款支付给了村委会张培选,张培选收取费用后出具收据的事实清楚,山西诚铁达公司能够对东杨格庄村村委会会计张培选系履行职务行为代表东杨格庄村村委会就补偿款协商一致并进行收取产生合理信赖。东杨格庄村村委会在收到补偿款后,由村委会会计张培选对外发放了部分补偿款,村民亦能够对东杨格庄村村委会会计张培选系履行职务行为代表东杨格庄村村委会发放补偿款产生合理信赖。原东杨格庄村村委会主任张建村陈述的不清楚涉案工程补偿款协商及发放经过系村委会内部管理问题,不能对抗山西诚铁达公司已支付补偿款和村委会发放补偿款给村民的事实。现东杨格庄村村委会已经撤销合并成立北张寨子新村村委会,相关补偿款应当由北张寨子新村村委会进行发放。 ***主张起诉五被告的依据为占用人没有提供合法的征地文件,也没有与村委会达成补偿协议,侵害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要求清除在其承包地的电力铁塔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因架设电力铁塔符合相关规定,故***诉讼请求应为支付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 关于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本案中***对中铁十局电务公司提交的补偿协议真实性不予认可,但认可协议补偿数额。现山西诚铁达公司能够证明相关补偿款已经支付,北张寨子新村村委会亦予以认可。***因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发放问题,应当向北张寨子新村村委会主张权利。本案中***主张地上附作物补偿款还有4880元未发放,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充分证明,北张寨子新村村委会亦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一并处理,如有相应充分证据,可另行主张权利。 关于土地补偿款,***的土地补偿款未发放,北张寨子新村村委会予以认可,但***与北张寨子新村村委会就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不能达成一致,根据法释[2005]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故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法释[2005]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8年,济青高铁公司发包潍莱高铁新建潍坊至莱西铁路工程(WLTLSG-5标段),该项目由中铁十局公司承包,双方签订《施工总价承包合同》,中铁十局系与中铁十局电务公司联合承包该工程。 之后于2018年6月21日,中铁十局电务公司与山西诚铁达公司签订《新建潍坊至莱西铁路工程WLTLSG-5标段三电及管线迁改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载明“工程名称:新建潍坊至莱西铁路工程WLTLSG-5标段三电及管线迁改工程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内容:铁塔基础工程(含工程施工引起的征地、青赔和停电损失费等相关费用)”。因涉案工程经过东杨格庄村,山西诚铁达公司对该工程造成影响的涉及东杨格庄村的电力铁塔进行了迁移,其中孙守卿、张明海、***、张龙涛的部分承包土地被电力铁塔塔基占用。 期间,山西诚铁达公司与时任东杨格庄村村党支部书记张明金协商电力铁塔占用的相关补偿费用,2018年5月4日、5月9日、5月11日、7月5日、8月21日、8月28日、12月25日,山西诚铁达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时任东杨格庄村村委会会计张培选银行账户支付涉案工程地上附着物、永久占地、青苗费等补偿款共计33.9万元,张培选向山西诚铁达公司出具收据。之后,时任书记张明金和村委会会计张培选将部分地上附着物补偿款进行了发放,并签订协议,该协议有地上附着物的品种、数量、金额以及领款人和村委会会计张培选签名。33.9万元补偿款发放后剩余3万元,已由张培选交至莱西市沽河街道办事处经管站。 因***、张明海、孙守卿未取得土地补偿款,三人信访并向相关部门反映问题。另查明,张明金在担任东杨格庄村党支部书记期间被免职。 本案庭审中,中铁十局电务公司提交***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款领取协议书1份,该协议书载明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为10880元,***陈述未曾签订该协议,对该协议上其本人签名不予认可,但认可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为10880元,主张其领取了补偿款数额为6000元,剩余4880元的补偿款未发放。 诉讼过程中,***申请追加东杨庄村村委会为第三人。根据《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沽河街道撤销和设立村民委员会的批复》(西政字[2019]65号)文件,东杨庄村村委会已于2019年8月30日被批准撤销,与北张家寨子村等其他村庄的村民委员会合并设立北张寨子新村村委会。诉讼过程中,***申请东杨庄村村委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已经撤销,变更为北张寨子新村村委会。庭审中,北张寨子新村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姜竹军以及原东杨格庄村村委会主任张建村到庭参加诉讼。 另查明,《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山东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的复函(2016年1月4日)》第一条规定,输电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可以不征地,不办理用地预审;第二条规定,输电线路杆、塔基用地,要按照我省土地征收的有关规定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支付征地补偿费和有关费用。 庭审中,***陈述同意调解,要求支付补偿款6万元、青苗款4880元以及维权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第三人北张寨子新村村委会陈述,对土地补偿款同意按照国家标准,不同意***的要求;对青苗款按照青岛市的标准以实际占地时的情况给予青苗补偿或地上附着物补偿。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涛
法官助理欧阳锋 书记员李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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