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5民初3613号
原告:张明海,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书哲,山东万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9号中铁财智中心8号楼10-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198795N。
法定代表人:张庆法,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海涛,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舜泰广场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1987449。
被告:济青高速铁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银丰财富广场A座5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344651448Q。
法定代表人:杨俊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瑞,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莱西市供电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北京东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MA3C26B519。
负责人:高连学,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庆娥,山东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晓霞,山东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诚铁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河东东街以南水岸华庭22幢15层15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2MAOGYRL20X。
法定代表人:曲占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系该公司员工),男,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猗县。
第三人: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沽河街道北张寨子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沽河街道北张寨子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285ME3545859A。
法定代表人:姜竹军,系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彤,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村,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莱西市。
原告张明海与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局电务公司”)、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局公司”)、被告济青高速铁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青高铁公司”)、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莱西市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国电莱西供电公司”)、被告山西诚铁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诚铁达公司”)、第三人山东省青岛莱西市沽河街道北张寨子新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张寨子新村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后,于2020年7月29日召开庭前会议,原告张明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书哲,被告中铁十局电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海涛、刘伟,被告国电莱西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庆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铁十局公司、被告济青高铁公司经传票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之后,被告中铁十局电务公司申请追加山西诚铁达公司为被告,原告张明海申请追加莱西市沽河街道办事处东杨格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杨格庄村村委会”)为第三人,后变更为北张寨子新村村委会。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进行庭审,原告张明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书哲,被告中铁十局电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海涛,被告国电莱西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晓霞,被告济青高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瑞,被告山西诚铁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第三人北张寨子新村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姜竹君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彤和张建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铁十局公司经传票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明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被侵占的承包地,并恢复被侵占承包地原状;2.判令被告赔偿2018年4月至2020年3月土地耕种损失10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4日,中铁十局电务公司中标济青高速铁路公司发包的潍莱高铁WLTLSG-5标段工程。2018年4月,中铁十局电务公司施工过程中,在没有与张明海签订任何协议、没有支付给张明海任何土地补偿款的情况下,违法占用张明海位于莱西市(以下简称“东杨格庄村”)的人口承包地修建110KV莱店线30号电力铁塔。张明海到各级政府部门反映情况,街道办事处称没有占用土地修建涉案电力铁塔的相关手续,村委会亦未与中铁十局电务公司签订协议,未收到土地补款。经张明海多次交涉,中铁十局电务公司称相关手续资料己上交集团公司不能提供,费用己付清,不再处理。张明海作为该地块合法承包经营者,权利受《物权法》《土地承包法》保护,中铁十局电务公司在未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强占张明海之承包地,妨碍了张明海对土地的经营使用权的行使。
中铁十局电务公司辩称,第一、张明海要求其公司将承包地恢复原状主体不适格。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属村集体所有,涉案土地的所有权属于东杨格庄村村委会。二是2018年5月,其公司将新建潍坊至莱西铁路工程WLTLSG-5标段三电及管线迁改工程中的电力线路迁改铁塔基础工程劳务分包给山西诚铁达公司,合同约定工程施工引起的征地及青苗补偿等费用由山西诚铁达公司承担。三是山西诚铁达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与东杨格庄村村委会签订了占地补偿协议,并将占地及青苗补偿款共计33.9万元支付到了时任村会计张培选的账户。也就是说,工程占用涉案土地已得到了所有权人的同意,属于合法占用。张明海作为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人,无权直接向其公司主张权利,如果张明海觉得有关权益受到损害,应该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相对方主张。第二、张明海无权向其公司主张土地耕种损失。一是张明海未能证明其对涉案地具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涉案铁塔位于该土地中。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属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组织或村委管理,土地补偿费归村委所有。如征用单位未支付土地补偿款,应由村委会向其主张权利,如已支付,但村委未发放,村民应以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为由向村委会主张权利。本案中,山西诚铁达公司已将涉案铁塔占地补偿费和青苗赔补款足额支付到了东杨格庄村村委会时任村委会计张培选的账户中,如果张明海没有收到应得的赔补款,其应该向东杨格庄村村委会主张赔偿款,而无权要求其公司支付赔偿款。综上,张明海要求其公司恢复涉案土地原状,支付土地耕种损失费无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请依法查明。
国电莱西供电公司辩称,第一、其公司对于张明海所述的工程及修建电力铁塔事宜不知情,其公司没有参与过涉案工程的施工,更没有修建过涉案的电力铁塔,不存在张明海所述的其公司占用其承包地的事实,不应当由其公司返还其承包地、恢复承包地原状,更不应由其公司赔偿张明海土地耕种损失。第二、从张明海主张的案由来看,本案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而张明海主张其公司承担侵权责任,需要举证证明张明海是涉案地的合法承包经营权人、其公司存在侵权的过错和侵权的行为,其公司的侵权行为给张明海造成了实际损失,并且侵权行为和实际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综上所述,张明海要求其公司返还被侵占的承包地,并恢复被侵占承包地原状,赔偿土地耕种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对其公司的起诉。
山西诚铁达公司辩称,涉案工程是其公司干的,其公司从中铁十局电务公司取得该工程,涉案工程涉及东杨格庄村,其公司给过东杨格庄村村委会相关补偿费339000元,对张明海的诉讼请求,其公司不予承担。
济青高铁公司辩称,其公司依法与中铁十局签订的施工总价承包合同,其公司不承担张明海的任何责任。
第三人北张寨子新村村委会陈述,张明海所称的被侵占的承包地,已征得张明海同意建设铁塔,因后期张明海对土地补偿费用有异议,拒绝领取土地补偿费用。因此,张明海所称的恢复被侵占承包地第三人不予认可。因村委会与张明海达成协议,将涉案土地收回,本案张明海涉及的赔偿问题,应按照村委会的决定及国家标准到村委会领取相应的补偿。
中铁十局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8年,济青高铁公司发包潍莱高铁新建潍坊至莱西铁路工程(WLTLSG-5标段),该项目由中铁十局公司承包,双方签订《施工总价承包合同》,中铁十局系与中铁十局电务公司联合承包该工程。
之后于2018年6月21日,中铁十局电务公司与山西诚铁达公司签订《新建潍坊至莱西铁路工程WLTLSG-5标段三电及管线迁改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载明“工程名称:新建潍坊至莱西铁路工程WLTLSG-5标段三电及管线迁改工程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内容:铁塔基础工程(含工程施工引起的征地、青赔和停电损失费等相关费用)”。因涉案工程经过东杨格庄村,山西诚铁达公司对该工程造成影响的涉及东杨格庄村的电力铁塔进行了迁移,其中孙守卿、张明海、张龙云、张龙涛的部分承包土地被电力铁塔塔基占用。
期间,山西诚铁达公司与时任东杨格庄村村党支部书记张明金协商电力铁塔占用的相关补偿费用,2018年5月4日、5月9日、5月11日、7月5日、8月21日、8月28日、12月25日,山西诚铁达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时任东杨格庄村村委会会计张培选银行账户支付涉案工程地上附着物、永久占地、青苗费等补偿款共计33.9万元,张培选向山西诚铁达公司出具收据。之后,时任书记张明金和村委会会计张培选将部分地上附着物补偿款进行了发放,并签订协议,该协议有地上附着物的品种、数量、金额以及领款人和村委会会计张培选签名。33.9万元补偿款发放后剩余3万元,已由张培选交至莱西市沽河街道办事处经管站。另,张明海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款700元,由张明海之女张蕾领取,由村委会会计张培选支付并签名。
期间,因孙守卿、张明海、张龙云未取得土地补偿款,三人向相关部门反映问题并信访。另查明,张明金在担任东杨格庄村村党支部书记期间被免职。
诉讼过程中,张明海申请追加东杨格庄村村委会为第三人。根据《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沽河街道撤销和设立村民委员会的批复》(西政字[2019]65号)文件,东杨格庄村村委会已于2019年8月30日被批准撤销,与北张家寨子村等其他村庄的村民委员会合并设立北张寨子新村村委会。诉讼过程中,张明海申请东杨格庄村村委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已经撤销,变更为北张寨子新村村委会。庭审中,北张寨子新村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姜竹军以及原东杨格庄村村委会主任张建村到庭参加诉讼。
还查明,《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山东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的复函(2016年1月4日)》第一条规定,输电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可以不征地,不办理用地预审;第二条规定,输电线路杆、塔基用地,要按照我省土地征收的有关规定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支付征地补偿费和有关费用。
庭审中,张明海陈述同意调解,要求支付补偿款6万元以及维权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第三人北张寨子新村村委会陈述,对土地补偿款同意按照国家标准,不同意张明海的要求。
本院认为,该工程系济青高铁公司发包,中铁十局公司、中铁十局电务公司联合承包,中铁十局电务公司分包,山西诚铁达公司负责三电及管线迁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山西诚铁达公司改迁电力线路杆塔项目未对东杨格庄村的土地进行征地,符合《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山东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的复函(2016年1月4日)》相关规定。
本案中,山西诚铁达公司与时任东杨格庄村村党支部书记张明金就占用土地协商并将补偿款支付给了村委会张培选,张培选收取费用后出具收据的事实清楚,山西诚铁达公司能够对东杨格庄村村委会会计张培选系履行职务行为代表东杨格庄村村委会就补偿款协商一致并进行收取产生合理信赖。东杨格庄村村委会在收到补偿款后,由村委会会计张培选对外发放了部分补偿款,村民亦能够对东杨格庄村村委会会计张培选系履行职务行为代表东杨格庄村村委会发放补偿款产生合理信赖。原东杨格庄村村委会主任张建村陈述的不清楚涉案工程补偿款协商及发放经过系村委会内部管理问题,不能对抗山西诚铁达公司已支付补偿款和村委会发放补偿款给村民的事实。现东杨格庄村村委会已经撤销合并成立北张寨子新村村委会,相关补偿款应当由北张寨子新村村委会进行发放。
张明海主张起诉五被告的依据为占用人没有提供合法的征地文件,也没有与村委会达成补偿协议,侵害了张明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要求清除在其承包地的电力铁塔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现架设电力铁塔符合相关规定,故张明海诉讼请求应为支付土地补偿费数额问题。现张明海的土地补偿款未发放,北张寨子新村村委会予以认可,但双方就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不能达成一致,根据法释[2005]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故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法释[2005]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明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张明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欧阳锋
书记员李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