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原审被告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济南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铁十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71民辖终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济南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690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中铁十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9号中铁财智中心8号楼10-13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济南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铁十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铁路运输法院(2022)鲁7102民初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与***纠纷一案,名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但双方对涉案工程已经结算完毕,实际为返还税款及管理费引起的诉讼,不适用于铁路法院专门管辖的规定。请求撤销(2022)鲁7102民初5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规定:“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案中***因对涉案《新建潍坊至莱西铁路“四电”系统集成及相关工程房建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项目中的DK31通讯基站、DK33变电所、DK35中基站等房建工程项目和室内动力配电项目进行分包施工而与***、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济南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产生纠纷,属于上述规定的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故本案应由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又因涉案工程地点位于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昌邑市、青岛市平度市、莱西市,属于原审法院的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胡 珂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鑫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