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6民初818号
原告:王**,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大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公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潍莱高速铁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9号中铁财智中心8号楼10-13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原告王**与被告山东潍莱高速铁路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
王**诉称,被告***将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的潍莱四电房屋工程中的DK5-DK27四电房建工程项目转包给原告施工,2019年8月24日,原告组织施工人员入场施工,2020年8月30日,原告施工完毕,涉案工程达到通车使用标准,2020年11月30日涉案工程经竣工验收通车使用。2020年11月10日,被告***及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在《潍莱四电房屋分包费用统计表》、《潍莱四电房屋室内动力配电分包费用表》上签字确认原告工程款含税总额为21421739元(1229496+20192243)。2020年12月15日,原告等人与被告***及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在《潍莱四电房屋分包费用统计表》、《潍莱四电房屋室内动力配电分包费用表》上签字确认原告工程款不含税总额为19843468元(18524994+1318474)。截至提起诉讼之日,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1809805元及质保金503762元未支付。另查明,涉案工程发包方为被告山东潍莱高速铁路有限公司。经原告多次索要,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上述款项,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809805元及利息(以180980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2月15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并判决被告山东潍莱高速铁路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争建设工程系潍莱高铁四电房屋建设工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据此,本案系因铁路附属设施建设施工引发的合同纠纷,依法应当由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该项规定是确定同一类人民法院之间案件管辖的依据。本案所涉工程位于山东省昌邑市,属于青岛铁路运输法院辖区范围,故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