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7101执保62号之一
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9号中铁财智中心8号楼10-13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白塔区卫国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因当事人申请,我院做出了(2023)鲁7101执保62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83384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现因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有关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工行账户存款208338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增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