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7101执保62号
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9号中铁财智中心8号楼10-13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白塔区卫国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已经作出(2023)鲁7101民初228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83384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增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