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德阳市呈邦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执保208号

申请人: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工业总部基地三色路199号“中国五治”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30220515M。

法定代表人:谢杨,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六英,四川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在礼,四川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阳市呈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阳市珠江东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0623744544。

法定代表人:蒋伟。

申请人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阳市呈邦置业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1)川0603民初1572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1年4月12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查封被申请人德阳市呈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四川省德阳市区××路××路交汇处西北角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权利证书号:德府国用(2013)第11517号]及其地上房屋793套(详见卷内查封清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川0603民初1572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忠  炜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曹红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