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财保126号
申请人:四川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金花镇双凤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李维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英,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业总部基地三色路199号“中国五治”大厦。
法定代表人:罗先福。
成都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四川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现委托法院对被申请人中治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四川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已提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在1285094.46元限额内作为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四川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长寿路支行4402××××3530账户内的银行存款在1285094.46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熔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谢采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