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23民初2261号
原告:汉源县鼎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汉源县唐家镇小关村5组。
法定代表人:易松涛,系汉源县鼎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朝阳,四川智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亮,四川智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工业总部基地三色路199号(中国五冶)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杨,系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汉源县鼎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汉源县鼎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汉源县鼎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源县鼎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914元,减半收取16457元,由原告汉源县鼎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建平
审 判 员 杨 林
审 判 员 胡卫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 叶
书 记 员 宿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