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物院成都科学技术发展中心、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6民初993号
原告:中物院成都科学技术发展中心,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银河路一段**。
法定代表人:刘彤,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静,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婧丹,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业总部基地三色路**“中国五冶”大厦。
法定代表人:罗先福。
原告中物院成都科学技术发展中心与被告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中物院成都科学技术发展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物院成都科学技术发展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万 敏
书 记 员  陈芮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