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四川复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1823民初146号之四 原告:***,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复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汉源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四川玄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四川银证律师事务所。 原告***与被告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四川复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玄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4479.0000元,减半收取22239.50元,保全申请费50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 雪 书 记 员 张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