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681民初5501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4月5日出生,住址: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世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镇国宁东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4080641528L。
法人代表:***,执行董事。
被告: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锦江区工业总部基地三色路199号“中国五治”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30220515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广汉市泓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中山大道南一段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765080356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原告**与被告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广汉市泓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4日受理立案为(2023)川0681诉前调2832号,后转立为本案。原告**于202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42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