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成都百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681民初5501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4月5日出生,住址: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世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镇国宁东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4080641528L。 法人代表:***,执行董事。 被告: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锦江区工业总部基地三色路199号“中国五治”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30220515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广汉市泓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中山大道南一段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765080356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原告**与被告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广汉市泓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4日受理立案为(2023)川0681诉前调2832号,后转立为本案。原告**于202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42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