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滇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滇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628民初728号
原告:***,男,1991年4月2日生,壮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
被告:云南滇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经开路3号昆明科技创新园2D9-10室;
法定代表人:吴少群,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滇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杜文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陆荣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