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628民初102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12日生,壮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廷亮,富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云南滇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经开路**昆明科技创新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0804173826;
法定代表人:吴少群,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云南启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云南滇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12元,减半收取计2356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刘 金
审 判 员 杜文佳
人民陪审员 王清宁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陆荣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