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莱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莱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公路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25民初2518号原告:河南莱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85号4号楼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57701577。法定代表人:龚珍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辉,河南双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博,河南双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站前路北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8004178856924。法定代表人:薛东来,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莱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焦作市公路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河南莱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莱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王卫东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侯琬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