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4民初11522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9月7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浑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学峰、王昱苏,系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莱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85号4号楼23层。
法定代表人:万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姝娜、朱可,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全运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19号。
法定代表人:李治民,职务: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瑞一、刘婷婷,系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莱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泰园林公司”)、沈阳全运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运投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张 品
审判员 张 鑫
审判员 郭福强
二0二0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奕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