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莱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莱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万润新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民初2311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9月7日出生,住沈阳市浑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贯宇,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莱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市辖区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85号4号楼23层。
法定代表人:龚珍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沈阳万润新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创新路155-5号241室。
法定代表人:张晓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沈阳雅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沈阳市皇姑区淮河南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辛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莱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万润新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沈阳雅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
***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确认原告为浑南新城2011秋季道路绿化施工(三期)二、三、四、十标段的实际施工人;2.请求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155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21年7月4日,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的金额为1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开庭前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第二项诉讼请求给付工程款的金额变更为1万元。因本院管辖争议标的一方异地的为2000万元以上,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鉴于涉案不动产所在地系沈阳市浑南区,故本案应移送至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处理。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9550元,其中149500元予以退还,50元随案移交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预交的保全费500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倩
审判员 陈 铮
审判员 孙菁蔓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王兵
书记员李颖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