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莱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众健体育场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河南莱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18261号
原告河南众健体育场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86号12号楼3单元7层7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44FT762A。
法定代表人:冯慧芳。
委托代理人张中豹,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河南莱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85号4号楼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57701577。
法定代表人:龚珍强。
原告河南众健体育场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莱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河南众健体育场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众健体育场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小松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