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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河南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温县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527民初1830号 原告:温县某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 被告:某有限公司。 被告:张某。 原告温县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张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温县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温县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县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9.75元、保全费1916.5元,由原告温县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