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527民初1830号
原告:温县某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
被告:某有限公司。
被告:张某。
原告温县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张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温县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温县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县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9.75元、保全费1916.5元,由原告温县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