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东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前景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东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1民终771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哈尔滨前景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559号6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程部员工,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东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保国街1号。
法定代表人:麻中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蕊,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哈尔滨前景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前景公司)与上诉人哈尔滨东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8民初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焦点为案涉工程的付款条件问题。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约定,案涉工程的付款方式为无预付款,按施工当月经东安公司审计部门审核后进度的75%支付工程款,工程完工且验收合格且经东安公司审计部门审计后付至最终造价的95%,剩余5%为质保金。东安公司与建设单位哈尔滨二四二医院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亦进行了相同的约定。现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工程的付款条件为经审计确定工程款后给付均无异议。虽然案涉工程已经海隆公司进行了审计,但建设单位哈尔滨二四二医院对该审计结论不予认可,并对此提起诉讼,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哈尔滨二四二医院与海隆公司之间中止履行咨询合同的事实。建设单位哈尔滨二四二医院与东安公司对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产生争议,并在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一审法院仅对案涉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进行处理正确。二审诉讼中,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对哈尔滨二四二医院与东安公司的仲裁纠纷以调解方式作出结论,双方纠纷了解,故对于本案付款的依据、标准等均应在审理中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对此在二审诉讼中未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综上,因当事人在二审诉讼中提交新的证据,导致本案的基本事实发生变化;为维护当事人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8民初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哈尔滨前景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931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哈尔滨东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85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小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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