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黑0302民初2835号
原告黑龙江省建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东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建国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黑龙江省建国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红杰
人民陪审员 白 雪
人民陪审员 韦英蕙
书 记 员 王 征